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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 再注册相关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等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对符合再注册申请受理规定的保健食品,以及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或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已不足三个月或已届满的保健食品,如存在申请人名称、地址或中国境内代理机构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申请人应在收到同意受理再注册申请的意见或相关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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