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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二)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质量体系考核时间除外),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现场检查表》的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尚未颁布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分类实施要求 的,按照《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的要求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